释义 |
法律分析:一、在押人员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出示以下证件:1.有关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口本、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兵证等。2.当地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二、在押人员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在押人员。在押人员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在押人员回家探视。三、在押人员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须经看守人员检查。四、人民检察院已经决定公诉的案件,在押人员在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与本人委托的辩护人或者由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会见、通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第二十九条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