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辩护人和人犯的近亲属,可以对关押在看守所的人犯进行会见。 辩护律师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须持有律师事务所(或法律顾问处)的工作证和有固定格式的专用介绍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需持有人民法院专用介绍信。 侦查期间,人犯的近亲属,在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公安机关批准后,可以持有关身份证明,与其会见。 辩护律师和近亲属与人犯会见的,需要遵守看守所关于会见的相关规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八条 人犯在羁押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通信、会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 第二十九条 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 人犯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时,除案情重大的以外,经办案机关同意,并经公安机关批准,在严格监护的条件下,允许人犯回家探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