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看守所在办理收押、提审提押、律师会见、出所、代收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送物等各个环节时应严格检查入所物品,并区别情况予以分别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