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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看守所在押人员档案管理制度
释义
    法律分析:看守所在办理收押、提审提押、律师会见、出所、代收在押人员亲属及律师送物等各个环节时应严格检查入所物品,并区别情况予以分别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第三条 看守所干警配备:县(旗、市)一般不得少于十二人,月平均人犯数超过一百人的,一般按百分之十五配备;大中城市看守所,一般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二十配备。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逐步配齐。
    看守所应当配备医务人员。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医务室或卫生所。
    看守所的炊事员,按月平均人犯数的百分之三的比例配备,但最少不得少于二人。看守所可根据需要,适当配备其他工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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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52: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