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的审判程序是怎样的? |
释义 |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违反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导致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犯罪行为的后果特别严重时,将加重处罚。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侵犯国家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违反规定导致菌种、毒种扩散、行为人必须具备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格。本罪属于过失犯罪。 法律分析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指在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导致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且后果严重的行为。行为人必须是在违反规定的情况下,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并导致严重后果的人才能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加重处罚事由是指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中后果特别严重的情况,即致使多人死亡或残疾。 一、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构成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关于传染病防治的管理制度,具体是国家的传染病菌种、毒种管理制度。 本罪的对象是传染病菌种、毒种。所谓传染病毒种、菌种,根据《传染病防治》第16条的规定,分为下列三类: 一类:鼠疫耶尔森氏菌、霍乱弧菌;天花病毒、艾滋病病毒; 二类:希氏菌、炭疽菌、麻风杆菌、肝炎病毒、狂犬病毒、出血热病毒、登革热病毒;斑疹伤寒立克次体; 三类:脑膜炎双球菌、链球菌、淋病双球菌、结核杆菌、百日咳嗜血杆菌、白喉棒状杆菌、沙门氏菌、志贺氏菌、破伤风梭状杆菌;钩端螺旋体、梅毒螺旋体;乙型脑炎病毒、脊髓灰质炎病毒、流感病毒、流行性肋腺炎病毒、麻疹病毒、风疹病毒。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只限于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而且只能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具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的资格,而擅自从事上述事务,因而引起菌种、毒种扩散的,不能以本罪论。单位不能成为本罪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至于行为人违反规定的行为本身当然是故意的,但由于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出于过失,所以本罪仍然属于过失犯罪。 结语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它会对社会和个人造成极大的危害。只有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从事传染病菌种、毒种实验、保藏、携带、运输工作资格的单位中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其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的后果是出于过失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进口、出口以及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致使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流入非法渠道,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二十一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管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章 毒品管制 第十九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实行管制。禁止非法种植罂粟、古柯植物、大麻植物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可以用于提炼加工毒品的其他原植物。禁止走私或者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铲除。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发现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铲除,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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