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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继承遗产和配偶有关系吗
释义
    

法律主观:
    


    一、继承遗产配偶占得比例最大吗
    遗产继承时应当先进行 夫妻共同财产 的分割,分割之后有遗嘱按照遗嘱继承遗产,没有遗嘱的按照 法定继承 的顺位继承,配偶和子女都是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的份额一般是相同的。
    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 被继承人 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以配偶身份继承遗产的条件是什么
    夫妻,是合法婚姻产生的男女间的身份关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夫妻双方互为配偶。
    夫妻身份关系的存在,取决于婚姻的效力。合法的婚姻,才有合法的效力。《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合法的婚姻必须是:(一)符合结婚条件;(二)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结婚证。只有符合这两个条件的婚姻中的双方,才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的“配偶”,是指被继承人死亡时,仍处于婚姻关系存续中的配偶,即配偶一方死亡时,另一方仍与死者保持着婚姻关系的人。因此,配偶一方要继承另一方的遗产,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一)夫妻关系要合法;
    (二)这种合法的夫妻关系,应是一方死亡时依然存在。
    只有同时符合以上两个条件,配偶一方死亡,生存的另一方,才有配偶继承权,以之对死者遗产实施继承。
    三、配偶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
    (一)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二)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三)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律客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5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离婚时,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尚未实际分割,另一方不能直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来分割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作为继承人的夫妻一方的继承既得权所延伸的遗产份额尚未实际取得,只是体现为一种期待利益,而这种期待利益的实现尚需以遗产的实际分割为条件。此时的财产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财产继承的法律关系和财产共有的法律关系。在离婚诉讼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只能以已确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为准。在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过程中,如果涉及一方是否应在离婚诉讼之前的继承关系中分得遗产的问题,由于该问题不属于离婚诉讼的标的范围,故不可能在离婚诉讼中以列入第三人的方法来解决。如果离婚诉讼已经开始,则需要离婚诉讼中的一方在离婚诉讼审结之前另行提起一个继承之诉。此种情况下,由于离婚诉讼必须以该继承遗产之诉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故法院会裁定中止诉讼,也会就财产分割以外的、事实已经清楚的离婚诉讼请求部分现行判决,这样做也是比较适宜的。但是,如果财产继承人在继承之诉中放弃继承,则继承人就无法分得遗产,其配偶也就无法要求分割此部分财产。虽然接受与放弃会影响到配偶方分割财产的多少,但是配偶方对该财产的取得本来就基于继承人的继承而得来,配偶方不能跨越继承人而主张该项遗产。对遗产的接受与放弃是继承人独享的处分权,他人(包括其配偶)不得越权处分,除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的规定,被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构成了权利滥用而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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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0: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