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董事的权利有:召集和出席股东会、董事会会议的权利、表决权、获得报酬和津贴的权利等;董事的义务有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等。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一百五十条规定,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有,股东会议的召集权,报告权;公司预、决算方案、利润亏损等方案的制定权;公司机构设置的决定权; 一、以及对公司经理的聘任权等权限。 1、职工董事享有与公司董事、监事同等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2、职工董事应当经常或者定期深入到职工中听取意见和建议; 在董事会研究决定公司重大问题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代表职工行使权利,充分发表意见。 3、职工董事在董事会讨论决定涉及有关工资、奖金、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变更劳动关系、裁员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时,要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在董事会研究确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时,要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公司管理人员的情况。 4、职工监事要定期监督检查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福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应当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董事会的职责和权限有,股东会议的召集权,报告权;公司预、决算方案、利润亏损等方案的制定权;公司机构设置的决定权;以及对公司经理的聘任权等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