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含创办企业的高校毕业生本人)和小微企业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调整为500元/人·月(其中,养老保险补贴310元/人·月、失业保险补贴6元/人·月、工伤保险补贴14元/人·月、医疗保险补贴170元/人·月)。 岗位补贴标准按原规定执行(400元/人·月)。 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20元/人·月;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385元/人·月(其中,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320元、住院医疗保险补贴65元〈含住院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贴〉);同时参加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和综合医疗保险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465元/人·月(其中,灵活就业养老保险补贴320元、医疗保险补贴145元〈含综合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申请补贴的人员可以在以上三个险种组合方式中选择一个参保。 三、其他事项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社会保险补贴等标准的通知》于社会保险补贴和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的规定同时作废。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