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自行车带人摔倒致人死亡是否构成交通肇事? |
释义 |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事实上,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构成此罪。 华某与梁某在小饭馆喝了六瓶啤酒后,华某骑上车,而梁某坐在了他的自行车后座上。华某由于不胜酒力,难以控制自行车,当车行驶到灯市口西街西口时摔倒,造成梁某-脑损伤死亡,后华某被抓获。 东城交通支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分析事故形成原因为:华某骑自行车上路行驶后座载人,违反了《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55条:“驾驶非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八)成年人驾驶自行车可以在固定座椅内载一名儿童,但不得载12岁以上的人员”的规定,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事故认定书确定华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梁某因违反规定搭乘自行车,负次要责任。 近日,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对华某提起诉讼。 应当构成交通肇事罪 我国《刑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只有机动车驾驶员才能成为交通肇事罪的主体,事实上,在内河或者海上违规驾驶、操作轮船,发生严重碰撞事故,也可构成此罪。至于驾驶非机动车辆,由于车辆本身性能所限,一般不会发生像机动车肇事后的巨大危害结果,但不是绝对不可能。如当非机动车用来从事交通运输活动,违章肇事,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导致法定的危害结果发生,也应以交通肇事罪论处。 本案中,华某骑车带着梁某行驶在市区内公路上,是在从事一种交通运输活动;正是由于华某酒后骑车带成人这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办法的行为,直接导致了摔伤梁某并致其死亡的结果;在事故中,华某负主要责任。华某的行为及造成的后果完全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特征。 骑车带人也属于一种交通运输活动,也受到《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他相关法的约束,因此,无论是那种交通工具,一旦违反了法律法规都要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判定处罚。 一、过失犯罪哪些时候才负刑事责任 过失犯罪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举个例子:甲某骑电动自行车经过路口时,因交通通行与已经饮酒的乙某发生口角,在此过程中甲某用手推了乙某胸腹部,致乙某倒地后头部受伤,后经无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乙某系颅脑损伤死亡。甲某明知对方饮酒,意志力、控制力均弱于常人,仍实施推对方的行为,其应当预见到这一行为可能发生致被害人站立不稳而倒地受伤的结果,因受情绪、环境影响而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主观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其行为依法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由于行为人主观上的过失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的,不一定都负刑事责任。行为人主观上对危害社会的结果持过失的心理状态,其主观恶性比故意犯罪的行为人的主观恶性要小,因此法律没有将行为人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都规定为犯罪,只将对社会危害比较大,需要用刑罚手段处理的过失造成危害结果的行为规定为犯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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