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保险公司以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急性肝炎是否合理? |
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双方共同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保险人应当在投保前告知被保险人需要知道的一切事实。如果保险人未履行告知义务,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提出索赔,保险人不能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隐瞒或者欺诈,保险人可以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包括保险标的的状况、危险程度等,对于保险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而未告知的情况,保险人不得以未签订合同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2.《合同法》第十一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欺诈对方、隐瞒真相或者采取其他损害对方利益的手段。 3.《保险法》第二十五条:保险人发现被保险人有隐瞒风险情况的行为,可以解除合同,但须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隐瞒行为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被保险人提出解除合同的意见。 综上所述,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赔急性肝炎需要具体分析情况,如果被保险人未故意隐瞒或欺诈,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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