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必须按规定缴纳互助金,并由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职职工参互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人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单位则必须100%参互。 法律分析 凡云南省行政辖区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按规定缴纳互助金的,由其所在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云南省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下简称“参互”)。参互人员中,在职职工不得少于本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总数的60%,职工总数小于等于10人的,必须100%参互。 拓展延伸 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 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是指云南省内职工通过参加医疗互助计划,在患病或遭受意外伤害后,按照一定的程序和规定进行费用报销的过程。首先,参与者需要在加入互助计划后缴纳一定的费用,以确保享受报销权益。其次,当参与者需要就医时,需要选择符合互助计划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就诊。然后,参与者在就医后需要妥善保留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医疗记录等相关材料。最后,参与者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流程,将相关材料提交给互助计划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和报销申请。经过审核后,符合要求的费用将得到报销。总体而言,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为参与者提供了一种经济保障和医疗费用报销的途径。 结语 云南职工医疗互助报销流程为参与者提供了经济保障和医疗费用报销的途径。参与者需缴纳费用并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保存相关材料后提交审核申请。经过审核,符合要求的费用将得到报销。通过参互,云南省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能够获得更全面的医疗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