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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司章程与股东协议的不同之处
释义
    1、性质不同。股东协议属于任意性文件,并非设立公司的必备文件(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除外);而公司章程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文件,《公司法》第23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公司法》第76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设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关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设立,均以公司章程为必备文件。
    2、内容不同。股东协议的内容是发起股东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各自的权利义务,属于发起股东之间的任意性约定;而公司章程一方面是体现了发起股东的主观意志,另一方面还体现了法律对公司内外关系的强制性要求,如果公司章程缺少了法定记载事项,将导致无效。
    3、效力不同。股东协议的效力及于参与协议签订的各方发起股东;而公司章程的效力及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法》第11条)。
    一、不同类型公司设立如何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章程。
    4、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5、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以及公司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国有独资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定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指定(委托)书》;
    3、公司章程(提交原件一份,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及董事长的指定或委派文件;
    5、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非货币方式出资并实缴的,应提交评估报告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
    不提交评估报告的应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确认的出资人的批复,批复中应确认改制后企业注册资本(实收资本)数额、金融债务数额以及金融担保函。
    6、《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7、《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8、经营范围涉及许可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提请注意:例如在中关村科技园区登记注册的企业申请不具体核定经营项目的,应提交《承诺书》。
    注:由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是国务院特设机构,因此无需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资格证明,以在国有独资公司章程上盖章为准确认其资格。
    除上述必备文件外,还应提交打印的与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姓名(名称)、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出资额一致的股东名录和董事、经理、监事成员名录各一份。
    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
    2、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3、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4、公司章程。
    5、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和身份证明;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公司住所证明等。
    二、股份公司设立条件有哪些?
    1、发起人符合法定的资格,达到法定的人数。
    发起人的资格是指发起人依法取得的创立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格。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发起人中须有过半数的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如果发起人的最低限额没有规定,一则发起人太少难以履行发起人的义务,二则防止少数发起人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发起人的最高限额则无规定的必要。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是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所必须遵循的原则。
    股份的发行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时为了筹集公司资本,出售和募集股份的法律行为。这里讲的股份的发行是设立发行,是设立公司的过程中,为了组建股份有限公司,筹集组建公司所需资本而发行股份的行为。设立阶段的发行分为发起设立发行和募集设立发行两种。发起设立发行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并由社会公众认购该股份的行为。
    4、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的章程,是股份有限公司重要的文件,其中规定了公司最重要的事项,它不仅是设立公司的基础,也是公司及其股东的行为准则。因此,公司章程虽然由发起人制订,但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必须召开由认股人组成的创立大会,并经创立大会决议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名称是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必须具备的条件。公司名称必须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还应标明股份有限公司字样。
    股份有限公司必须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对公司实行内部管理和对外代表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董事会是执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依法对董事、经理和公司的活动实行监督;经理是由董事会聘任,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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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4:30: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