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章程中记载事项的分类。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是《公司法》规定在章程中必须记载的法定事项,缺少任何一项均会导致章程无效。例如,《公司法》第25条和第81条的规定,就属于绝对必要记载事项。这些事项包括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出资方式、时间、金额,公司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法定代表人,等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中有明确的规定,但是由股东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记载的发生法律效力,违法记载的为无效,未记载的不影响章程的整体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的但股东认为需要记载于章程中的某些事项,就属于任意记载事项。 2、正确运用章程的功能、充分发挥章程的作用。章程最大的功能就是它的自治性。公司章程的宪法地位使股东成为制定章程的立法者,所以股东要承担起立法者的使命、责任和担当。章程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公司章程是规定公司从设立到终止的全部规则的宪章;二是公司章程是明确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依据;三是公司章程是解决股东和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所出现问题的重要依据。 3、设计公司章程条款前,股东要对《公司法》中属于任意性规范的条款进行全面。 4、制定章程时要对公司整体情况做充分的预判、分析和研究。股东在制定章程时存在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公司章程按照固定模板作填空式规定,丧失了自身特点。《公司法》赋予了章程个性化设计,但却没有引起股东的足够重视,这是股东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公司章程的设计重在原始完善,而非事后修改,重在内容,而非形式。这就需要股东对设立的公司性质、宗旨、任务、目的、组织机构、议事规则、利益分配、业务经营、股东权利和义务、高管责任和义务等内容做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只有把现实中可能会发生的问题设计到章程中去,才能使章程成为公司治理的根本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