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设立合营企业的条件是什么 |
释义 | 在中国境内申请设立合营企业应注重经济效益,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要求时才能被批准: 1、采用先进技术设备和科学技术管理方法,能增加产品品种、提高产品质量和产量,节约能源和材料; 2、有利于企业技术改造,能做到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 3、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 4、能培训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 在我国注册的中外合营企业,是需要遵守我国的法律制度的,对于合营各方来讲,除了用货币出资之外,也可以用工业产权或其他实物进行投资,注册合营企业,应当报国家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一方以投资入股的限制分析 在投资方式方面,《合资法》第五条规定:“合营企业各方可以现金、实物、工业产权等进行投资。”在这里,技术投资仅限于工业产权。但在1983年9月发布的《合资法实施条例》中,又将投资方式的范围扩大。 《合资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合营者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建筑物、厂房、机器设备或其他物料、工业产权、专用技术、场地使用权等作价出资。”合同中规定,如果被诉人以生产蛋白糖APM的专用技术作价13万美元入股投资,符合法定的投资方式。 《合资法》及《合资法实施条例》对合营者以技术方式投资,并无同时应有现金或实物投资的要求。按《合资法》的规定,假如被诉人技术投资作价达到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25%,则符合要求。但按照《深圳技术引进规定》的要求,即使被诉人技术投资作价达到了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亦不合要求,因为按其规定,必须同时有技术投资等值以上的现金或实物作投资。 二、注册资金最后还是自己的吗 注册资金最后不是自己的。注册资金通常是合营投资方承诺一定会缴纳的出资额或者是合营投资各方已经缴纳的总和。在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中,合营企业在成立之前,必须要在合营企业的合同以及章程中明确说明企业的注册资本,合营投资方的出资金额、比例、利润分配形式及比例和亏损需要承担的比例,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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