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民事诉讼权利有哪些 |
释义 | 民事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一方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 1、原告有提起诉讼的权利。 2、原告有提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撤回诉讼的权利。 3、被告有承认或者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4、胜诉一方有申请执行的权利。 (二)双方当事人共同享有的诉讼权利。 1、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2、申请回避的权利。 3、收集、提供证据的权利。 4、进行辩论的权利。 5、请求调解的权利。 6、自行和解的权利。 7、提起上诉和申请撤回上诉的权利。 8、申请再审的权利。 9、查阅并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的权利。 10、要求重新调查、鉴定和勘验的权利。 11、对法庭笔录有遗漏或者差错,有申请补退的权利。 12、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一、自诉人和被害人在权利和地位上有很大不同 (一)被害人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1、申请复议权。 2、申诉权。 一是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申诉。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请求人民检察院责令公安机关向检察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则必须立案。 二是对检察机关不起诉决定的申诉。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起申诉。 三是对生效判决的申诉。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有权提出申诉。 3、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4、自诉权。 5、申请抗诉权。 (二)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的诉讼权利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他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主要有:向人民法院直接提出自诉和委托诉讼代理人;申请撤回自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同被告人自行和解;作为原告人出席法庭参加法庭审判和同被告方辩论;申请回避;提出上诉;对生效判决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等。 自诉人负有举证责任,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自诉人应当亲自参加诉讼。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171条增加规定,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1、向自诉人在刑事案件中,有权申请撤销案件; 2、有权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申请调取证据和传唤证人,有权申请审判员、书记员、鉴定人发问; 4、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5、对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服时,有权上诉和申诉。 二、信贷逾期起诉后被告有哪些权利? 1、有反驳诉讼和提起反诉的权利。 2、有承认原告诉讼请求的权利。 3、有委托代理人的权利。 4、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5、有收集和提供证据的权利。 6、有进行陈述、质证和辩论的权利,有权通过辩论反驳对方的主张和论证自己的主张。 7、有选择调解的权利。 8、自行和解的权利。 9、提起上诉的权利。 10、申请再审的权利。 11、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权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条,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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