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首先是对于2008年之前所建造的房屋,构建程度为“一般违建”的,不严重的都不能随意拆除。第二就是在1990前所修建的房屋,不具有危害性和不存在违法行为的,只是没有一些证件的,也不应该随意对其进行拆除。第三就是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公告后再去认定的“违建”,也不应随意限期拆除。 第一,根据《城乡规划法》中的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我们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对于违建的房屋是零容忍,坚决的抵制和拆除,对于没有必要的拆除的房屋也不要随意拆除,也要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1、《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房屋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1)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以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2)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2、《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