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医疗费用消费者权益规定是怎么样的? |
释义 | 一、医疗费用消费者权益 进入市场经济体制后,医疗机构开始自负盈亏,传统的就医医院没有营利的格局被打破 首先,营利与否的判定标准发生变化,只要医护人员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等,与医院收入挂钩,那么,医院不管是不是福利事业单位,它都具备了营利色彩,患者花钱接受服务,与医院实际上构成了公平交易关系。因此,从法律上讲,患者花钱看病,即与医院形成消费与服务关系,患者就是消费者。 其次,正在进行的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已明确将医院划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即使非营利性医院,只要其符合上面谈到的条件,它仍适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规定的调整范围。 第三,医疗行业的专业性、高风险是不争的事实,但以此为借口,否认医患之间的公平交易关系,显然站不住脚。 知情权、人格受尊重权、赔偿权等,这些权利只要是花钱接受服务,即应享有。这与所提供服务的专业性、风险性没有关系。 我国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很多,在这一复杂的体系内,很容易发生法律上的冲突,这里面首先有一个法律秩序问题,即法阶低的法律应服从于法阶较高的法律,如国务院有关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规应服从于全国人大通过的《消法》。其次,在优先适用“下一级”法律时,“下一级”的法律不能和《消法》的原则精神相违背,如果违背了,就不适用。所以说,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与《消法》相冲突时,就应适用《消法》,而不能适用《条例》。目前,针对医疗纠纷适用《消法》,只是强调《消法》赋予的各种消费权利,如知情权、人格受尊重权等。而针对《消法》第四十九条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因其要求主观欺诈恶意,所以基本不会适用于医疗纠纷。 二、消费者权益保护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国家依照社会经济运行的需要和市场上消费者的主体地位,制定明确的立法,这就使消费者权益不仅是一种公共约定和共认的规范,还得到了国家法律的确 认和保护。早在20世纪60年代初,国际消费者联盟就已确定了消费者有下列基本权利: (1)安全保障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 是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权益(2张) (3)自主选择权 是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 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 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 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是指消费者享有的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医院治病救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利于与我们的,但是我们与医院的身份其实就是消费者和商家的身份,医院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但是无论哪一种都存在上述所说的身份关系,所以对于医院,我们作为公民同样享有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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