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初三能转学籍到户口所在地吗 |
释义 | 初三可以转回户籍所在地读书。在外地读初中,可以在初二、初三时转回本地(户籍所在地)就读。因学籍现在已经全国联网,学生转学需要办理相关学籍转学手续:转学需要学生学籍号和原学校的学校标识码,到接收学校找学校的学籍管理员,登录网上的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办理转入学籍的手续申请。 转学手续:看护人持户籍或寓居地变换资料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解决“认可接收转学、借读证明”(跨省转学除外),向转出学校提议书面转学申请,申请需附转入地“认可接收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寓居地变换资料的复印件。学校审核后向教育主管部门上传审批信息,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准许后,将准许信息传给学校。学校收到准许信息后出具“转学证明”,并拷贝学生电子档案由学生带到转入学校。转学申请和“认可接收证明”与“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持“转学证明”、电子档案到转入学校解决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解决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寓居地变换的资料原件,当户籍与寓居地资料不一致时,以寓居地资料为准。初一新生通常不准在市内转学。学区相邻的两个学校间原则上不转学。学生中途转入民办学校就读,须在寒暑假解决转学手续,转入手续同公办学校。各公办学校对自愿要求转入民办学校的学生应予支持。民办学校的学生不得转学至非户籍所在地公办学校。民办学校的学生原则上不能中途转学至户籍所在地的公办学校,如确属特殊原由,则由看护人提议书面转学申请,教育主管部门审核,手续同公办学校,公办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 法律依据: 《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学段各类学籍变动的具体条件和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当地实际统筹制定。 第十二条 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完成。 第十三条 学生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学籍进行转接或学生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维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籍主管部门应及时对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学生转学或升学的,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 第十五条 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1个月内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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