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恢复党员权利程序:处分期满后30日内,由基层党委(纪委)书面告知受处分党员和其所在支部办理恢复党员权利的相关事项。 2、本人向所在党支部写出要求恢复党员权利的申请,报告自己对所犯错误的认识、留党察看期间改正错误情况、继续努力的方向等。 3、所在支部根据本人申请找本单位或延伸机构的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做一定记录),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同时对拟恢复其党员权利事项在其单位(支部)进行公示7天,接受党员群众反映和举报。 4、公示期满,如果事实证明确已改正错误,可以恢复党员权利,召开支部大会讨论通过(会议记录),形成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决定,报上级党委。 5、上级党委按有关规定批准后生效,并报原批准给予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委(纪委)备案。 6、需形成的材料(放入受处分档案):本人申请;党支部考察记录及书面考察鉴定材料;支部讨论会议记录(决定);支部关于恢复其党员权利的请示;上级党组织批复(发本人及所在支部)。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办理程序的暂行规定,为维护党员权利,加强对受处分党员的监督管理,推进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满后恢复党员权利工作的规范化。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十四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年、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再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权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受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