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知识产权出资要注意问题 |
释义 | 1、知识产权权属的问题 即关注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出资股东所有,其中重点关注是否是职务发明的问题。 2、知识产权价值问题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价值是否高估、作价是否公允,是否导致虚假出资,并侵害其他投资人的利益。 3、知识产权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用作出资的知识产权是否经过评估和验资,是否已交付企业占有和使用。 另外,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问题,即用作知识产权出资的比例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也会引起股转企业的关注。 一、用知识产权做股本需要什么手续 股东以知识产权出资的,需要对知识产权价值进行评估,然后作价出资,并且签订转让合同,将知识产权转让给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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