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有身份者加功有身份者实行行为的如何定性 |
释义 | 有身份者加功无身份者实行行为的认定是,两者成立共同犯罪,其中有身份者在有身份性犯罪中成立主犯,无身份者成立帮助犯、教唆犯。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教唆、帮助非国家工作人员去盗窃由自己保管的单位财物,二者应当构成贪污罪的共同实行犯,而无身份者成立贪污罪的帮助犯。 一、受贿罪是什么?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和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财物,如货币、有价证券、商品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利用职务之便是一个重要因素,利用职务之便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收受财物。 犯本罪的人是特殊群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需要注意的是,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如果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利益,而无受贿意图,后者以酬谢名义将财物送至其家中,而前者并不知情,不能以受贿论处。另外,对于索取他人财物的,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利益”,均可构成受贿罪;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同时具备“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才能构成受贿罪。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是否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 二、严重复杂共同犯罪 复杂共同犯罪,简称复杂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这种分工具体表现为:组织犯对整个犯罪活动予以组织策划、指挥领导;教唆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不实施犯罪实行行为;实行犯直接实施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帮助犯对犯罪的实施、完成和保持犯罪后的不法状态,提供物质和精神上的帮助。 三、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家属能否成为受贿罪的共犯 一般来说,受贿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才能成立受贿罪。但,根据受贿罪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理论,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如果存在如下情形的,可以构成受贿罪的共犯: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后,代为转达请托事项,要求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劝说、开导、甚至威逼国家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共谋进行索贿、受贿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索取、收受他人财物后告知国家工作人员,由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后,指使或暗示近亲属索取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 或者,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与国家工作人员事先商定,由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索取或者收受财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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