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夫妻享有的财产权的内容 (一)所有权 夫妻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夫妻为方或双方财产权的前提。涉及到所有权的始终间和方式。如在法定夫妻财产制中,夫妻对法定财产的全能开始于结婚,婚姻当事人不能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决定共有关系的开始。婚后,当事人可以以约定的方式或其他方式变更共有关系。 (二)使用权。 夫妻对财产的使用,直接体现夫或妻在 婚姻家庭 中的地位。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使用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配偶他方的个人财产在一定时间一定范围内享有使用权。如在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对配偶他方的房屋享有居住权(即使用权)。 (三)家庭生活费的负担。 婚姻家庭的生活是有夫妻共同管理的,夫妻以其个人或共同财产对家庭的开支负担。夫妻的对财产的使用和处分,关系到婚姻家庭的利益。在 共同共有 财产制下,先用 夫妻共同财产 负担,不足部分有个人财产分担。在分别财产制下,夫妻以其个人财产对家庭生活分担。在某些地区,一方婚姻当事人专门从事家庭事务,无婚后所得财产,其完成的家务劳动,视为对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 (四)对外财产债务。 二、什么是夫妻财产权? 夫妻财产权是夫妻对夫妻财产所享有的权利,其涉及到夫妻各自的、共同的以及第三人的利益,为各国法律所重视,更是我们婚姻法的中心内容。 所谓夫妻财产权的内涵,是指关于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对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清算的权利和义务。夫妻财产权与夫妻身份关系有着密切的关系。夫妻身份关系为夫妻享有夫妻财产权的前提,夫妻财产权是夫妻身份关系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夫妻身份关系有着重大的影响,即影响到夫妻身份关系的延续或终止。 三、各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类型 (一)统一财产制即在婚姻关系成立后,妻将婚前财产的所有权交夫享有,仅保留返还请求权,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应当将妻之婚前财产或财产折价金额,返还给妻。定财产制度的一种。 (二)联合财产制指夫妻双方结婚后,条自所有的财产合并为夫妻财产,由夫管理,夫对妻的财产享受占有权、用益权甚至是处分权,其代偿是夫应负担婚姻生活费;当夫妻关系终止时,妻的原有财产由其本人收回或由其继承人继承。联合财产制在瑞士民法典上也称为夫妻财产合并制。 (三)分别财产制指夫妻双方婚前财产及婚后所得财产全部归各自所有,并各自实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的夫妻财产制度。这种财产制是建立在夫妻别体主义的理论基础之上,充分肯定了夫妻是各自不同的独立之人,承认了已婚妇女具有独立的人格和财产权利。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包括美国的绝大多数的州、加拿大、大洋洲各国以及一些属于大陆法系的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美国从19世纪开始进行了改善已婚妇女的运动,绝大多数州通过了《已婚妇女财产法》。该法律规定丈夫和妻子实行分别财产制。 (四)共同财产制指夫妻的全部财产或部分财产依法合并为夫妻共同共有财产,按共同共有原则行使有关权利,承担相关义务,婚姻关系终止时加以分割的夫妻财产制度。实行制的国家有巴西、德国、瑞士、法国等国家。 (五)妆奁制妆奁又称“嫁资”,即妇女因结婚而陪嫁到夫家的财产,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妆奁制是关于奁产的提供、所有、管理、处分、收益及返还的法律制度。 装奁制起源古罗马前期,近现代许多资本主义国家都曾或仍在法律规定中规定这种制度,如法国、德国、意大利、巴西、葡萄牙等。 法律客观: 《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财产权益作了如下规定:第二十八条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财产权利。第二十九条在婚姻、家庭共有财产关系中,不得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权益。第三十条农村划分责任田、口粮田等,以及批准宅基地,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权利,不得侵害妇女的合法权益。妇女结婚、离婚后,其责任田、口粮田和宅基地等,应当受到保障。第三十一条妇女享有的与子平等的财产继承权受法律保护。在同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中,不得歧视妇女。丧偶妇女有权处分继承的财产,任何人不得干涉。第三十二条丧偶妇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公、婆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其继承权不受子女代位继承的影响。“最高人民法院于1993年11月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作了如下规定:1.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以书面形式约定的,或以口头形式约定,双方无争议的,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2.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2)一方或双方继承、受赠的财产;(3)一方或双方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4)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5)一方或双方取得的债权;(6)一方或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所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结婚时间10年以上的,应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复员军人从部队带回的医药补助费和回乡生产补助费,应归本人所有。4.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财产时,各自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双方所分财产相差悬殊的,差额部门,由多得财产的一方以与差额相当的财产抵偿另一方。5.已登记结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具体处理时考虑财产来源、数量等情况合理分割。各自出资购置、各自使用的财物,原则上归各自所有。6.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7.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责任举证。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无法查实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差别。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一般归个人所有。9.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与他人合伙经营的,入伙的财产可分给一方所有,分得入伙财产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入伙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0.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生产资料,可分给有经营条件和能力的一方。分得该生产资料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财产一半价值的补偿。11.对夫妻共同经营的当年无收益的养殖、种殖业等,离婚时应从有利于发展生产、有利于经营管理考虑,予以合理分割或折价处理。12.婚后8年内双方对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进行过修缮、装修、原拆原建,离婚时未变更产权的,房屋仍归产权人所有,增值部门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份额,由房屋所有权人折价补偿另一方;进行过扩建的,扩建部分的房屋应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13.对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应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抚养子女方或无过错方等原则分给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对另一方应给予相当于该房屋一半价值的补偿。在双方条件等同的情况下,应照顾女方。14.婚姻存续期间居住的房屋属于一方所有,另一方以离婚后无房居住为由,要求暂住的,经查实可据情予以支持,但一般不超过两年。无房一方租房居住经济上确有困难的,享有房屋产权的一方可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15.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另一方予以适当的照顾。16.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毁损、消耗、灭失,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17.夫妻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等所负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18.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房屋等财物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为购置财物借款所负债务,视为夫妻共同债务。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20.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一方要求析产的,可先就离婚和已查清的财产问题进行处理,对一时确定难以查清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析产案件审结后再恢复离婚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