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迫离职怎么开具离职证明? |
释义 | 员工离职后,用人单位应开具离职证明,包括员工信息、离职原因、时间、权益义务、单位盖章和开具日期等。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50条和《民法典》第470条。 法律分析 员工离职后,离职证明应当由用人单位来开,离职证明应载明员工的姓名、工作岗位;员工离职的原因;离职的时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单位的盖章;以及出具该证明的日期等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拓展延伸 被迫离职时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 被迫离职时,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首先,确保有书面证据证明被迫离职的原因,如不公正待遇、违法行为等。与雇主进行沟通,要求解释和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咨询专业律师,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措施。同时,保存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以备将来使用。如果有必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提起诉讼。在整个过程中,保持冷静、理性,遵守法律程序,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结语 离职证明是员工离职后必须由用人单位开具的重要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离职证明应当包括员工的姓名、工作岗位、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双方权利义务、单位盖章以及出具日期等内容。此外,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应由当事人约定,包括双方的姓名或名称、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以及解决争议的方法。在离职过程中,保护自己的权益至关重要,包括确保有书面证据证明被迫离职的原因,并与雇主沟通解决问题。如果无法解决,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并保存相关文件和通信记录。如果必要,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仲裁机构投诉或提起诉讼,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第四章 劳动管理 第二十条 特区企业雇用的职工,由该企业按其经营的要求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解雇,其手续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办理。 特区企业职工可按照劳动合同规定,向企业提请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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