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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法定之债可以转移吗
释义
    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赔偿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以及无因管理之债。与约定之债不同,法定之债是指在特定的条件下,不论当事人愿意与否,法律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债权债务的内容也由法律规定,不依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一、法定之债怎么产生的
    侵权赔偿之债。指实施侵权行为的人有义务赔偿给他人造成的损害,受害人有权利请求侵害人的赔偿。也称致人损害之债或损害赔偿之债。侵权行为指的是不法侵害他人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为。民事主体的权利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侵害。凡侵害他人权利致人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侵害人赔偿,侵害人则有赔偿他人损害的义务。由此在侵权人和受害人之间既产生债的关系,也产生民事责任关系。损害赔偿或者侵权行为之债既是侵害人对受害人所负的债务,同时也是其对国家应负的法律责任。
    不当得利之债。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损害的现象。受损害的一方有权要求得到利益的一方返还,不当得利的一方则有义务返还其所得利益,这样,也产生一种债的关系。
    无因管理之债。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自愿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对于这种符合社会道德准则的行为,法律亦承认其合法性,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在这个债关系中,管理人的义务是适当管理义务、通知义务、移转权益义务。被管理人的义务是偿还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的费用及其利息、清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负担的必要的债务、赔偿管理人因管理事务所受的直接损失,但是管理人无权请求被管理人支付报酬。在生活中,见义勇为的行为是较为典型的无因管理行为。
    另外,债还可以因其他法律事实或法律的规定而发生。如拾得遗失物,拾主和失主之间能发生债;发现埋藏物,发现人与物主之间能发生债;悬赏广告、遗赠、仲裁机关与审判机关作出的生效裁判,也会引起债的关系的发生。
    二、意定之债和法定之债区分的意义
    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完全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加以决定的债。单方允诺属于意定之债。在单方允诺之债,当事人的意思自由表现为表意人一方的任意,对方当事人因仅享有债权并不负担债务,故仅有表意人一方的意思自由这种债的关系就可成立。按照债的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思决定,债可以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
    区分意定之债与法定之债的意义在于
    1、前者贯彻意思自治原则,而在后者场合,债的发生及效力均由法定。
    2、上述各种债的法律特征不同,法律调整也各不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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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18:2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