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 |
释义 | 1、按年冲抵还贷实施范围 凡已办理德州市住房公积金贷款且贷款本息没有还清的借款人及配偶(以下均称冲抵还贷人),可提出申请,委托德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按年将其缴存账户中的存储资金,用于冲抵剩余贷款本金。 2、按年冲抵还贷的申请条件 冲抵还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信用良好,申请办理按年冲抵还贷时贷款没有逾期且已开始正常还贷。冲抵还贷人及其单位在德州市范围内正常、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缴纳公积金不允许申请,补缴后,方可申请。在按年冲抵还贷期间,提取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保留不少于最近3个月月缴存额之和的余额后,共同冲抵人的剩余余额之和需大于月还款额的三倍。冲抵还贷人未为他人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3、按年冲抵还贷的申请程序 首先申请冲抵还贷时,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有效婚姻证明。其次已发放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中心提出申请并填写《德州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按年冲抵还贷协议书》(以下简称委托协议)。再次新申请贷款的申请人携上述材料向贷款银行提出申请并填写委托协议。最后中心授权贷款银行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及信息的准确性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签订委托协议,并将协议书报送一份到中心。 4、按年冲抵还贷的方式、金额和时间 采用两种方式进行冲抵,一种是冲抵后职工的还款年限不变,降低每月月还款额;另一种是月还款额不变,缩短贷款年限。2013年是第一次办理,由市中心提出对冲方案,银行分期分批通知贷款人办理,从2014年开始每年的5月20日(遇休息日顺延到下一个工作日)从冲抵还贷人的缴存账户中将存储资金冲抵公积金贷款本金,不提取现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三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实行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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