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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电子承兑汇票期限是多长
释义
    《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商业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而《电子商业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将电子承兑汇票的最长付款期限延长到了1年。作此规定主要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1、畅通企业的融资渠道。6个月的融资期限远远无法满足企业的要求,适当地将其延长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增强了企业的融资能力。
    2、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延长付款期限将直接延长融资期限,直接提升了金融机构的票据盈利能力。
    3、活跃票据市场。在商业汇票本身签发量没有大幅提高的情况下,通过延长票据的交易期限,增加票据市场中可交易的票据数量。
    4、推动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发展。将电子承兑汇票最长付款期限延长到1年对企业来说有着更大的吸引力,企业的财务压力也更小,故这个政策对推动电子承兑汇票业务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后兑付技巧
    商业汇票可以在出票时向付款人提示承兑后使用,也可以在出票后先使用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按交易双方约定,由销货企业或购货企业签发,但由购货企业承兑。商业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汇票到期日起10天。持票人应在提示付款期限内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或直接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对异地委托收款的,持票人可匡算邮程,提前通过开户银行委托收款。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持票人开户银行不予受理。
    另外根据《违反银行结算制度处罚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人不能支付票款,按票面金额对其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罚款。
    《票据法》第六十一条
    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人开户银行收到通过委托收款寄来的商业承兑汇票,将商业承兑汇票留存,并及时通知付款人。
    银行在办理划款时,付款人存款帐户不足支付的,应填制付款人未付票款通知书,连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付款人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作成拒绝付款证明送交开户银行,银行将拒绝付款证明和商业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的付款通知,应在当日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法定休假日顺延,下同)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付款人提前收到由其承兑的商业汇票,应通知银行于汇票到期日付款。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在汇票到期日之前的,银行应于汇票到期日将票款划给持票人。
    二、电子商业承兑汇票如何承兑
    电子商业汇票汇票承兑人在票据到期后收到提示付款请求,且在收到该请求次日起第三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仍未应答的,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按其与承兑人签订的《电子商业汇票业务服务协议》,进行如下处理:
    1、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足够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同意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扣划承兑人账户资金支付票款,并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做出付款应答并代理签章;
    2、承兑人账户余额在该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截止时不足以支付票款的,则视同承兑人拒绝付款,接入行、接入财务公司应在下一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子商业汇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营业开始时代承兑人做出拒付应答并代理签章。
    电子商业汇票质押业务应注意:未到期的票据才能作为质物质押;票据未记载“不得转让”事项。
    其他当事人办理纸质商业汇票的背书、质押等业务时,可委托开户行、开户财务公司通过电子商业汇票系统查询票据的相关信息。
    贴现率是票据贴现者获得资金的价格,贴现率的高低,主要根据金融市场利率来决定。贴现的利率是在人民银行现行的再贴现利率的基础上进行上浮,贴现的利率是市场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现行的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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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7 8: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