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目前的规定来看是不可以的。因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前提是失业,而职工社保或以灵活就业身份缴纳职工社保的前提是就业,二者是完全冲突。能交也是因为失业金发放部门信息不畅。在退休或转移等检查的时候,会被要求退还失业金或退保。正常来说,如果我们已经在领取失业金了,那么就证明我们当前是处于失业的状态。而如果我们缴纳职工社保或者是以灵活就业形式缴纳社保的话,我们的身份就会被标明为就业,而不再是失业的状态,那么我们领着失业金还是就业的身份,就会互相矛盾了,这样子显然是不可以的。失业保险金,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失业保险金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