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刑事案件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的区别 |
释义 | 诉讼代理人指的是在代理的权限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在中国,除法律规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的案件外,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自诉人以及民事诉讼中的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均可由诉讼代理人代理诉讼。辩护人是指接受被追诉一方委托或者受人民法院指定,帮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辩护权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人。辩护人既可以是律师,也可以是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还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1、产生根据不同。刑事辩护人参加刑事诉讼根据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授权或法院的依法指定。而刑事代理人参加诉讼只能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授权。2、诉讼地位不同。辩护人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名义进行辩护而不受被告人约束。代理人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是附属于被代理人的,依被代理人意志从事活动。辩护与代理人的地位有较大差别,前者具有独立的地位,不受犯罪嫌疑人的意志左右,也不受法院、检察院及其他个人团体的干涉,后者必须在委托人依法授权的范围内活动,因为代理人的行为不仅同被代理人在行为上有共同的效力,产生的法律效果由委托人全部承担。3、诉讼任务不同。刑事辩护承担的是辩护职能,即反驳控方控诉,证明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罪轻,应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而代理职责在于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4、适用范围不同。两类对象的诉讼利害关系正好相反,刑事辩护适用于公诉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刑事代理适用于公诉案件的被害人、自诉人和附带民事当事人。5、权利内容不同。刑事辩护人享有法律规定的会见权和通信权、调查取证权等广泛权利,有的权利甚至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不享有的。而刑事代理人享有的权利由被代理人授予,而且不能超过被代理人的权限范围。 一、刑事案件管辖权异议谁可以提出?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而向受诉法院或受移送案件的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刑事诉讼是国家机关或自诉人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追诉的活动,案件管辖尤其是级别管辖与被告人联系最为密切,对管辖权异议的要求也最为强烈,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首先享有管辖异议权。 2、被害人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被害人是刑事案件的受害者,虽然对犯罪者的刑事追究由国家进行,但刑事诉讼的结果与被害人能否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抚慰紧密相关,被害人也是刑事诉讼当事人之一,也有权对刑事诉讼提出管辖权异议。由于附带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一并审理并从属刑事诉讼,而刑事诉讼的受诉法院是由公诉机关选择的,而刑事诉讼的审理直接决定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故如果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受诉法院没有管辖权或管辖不当,可以提出管辖异议。 3、公诉人与自诉人 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诉人与自诉人自己选择管辖的法院不应该提起管辖权异议,但如果出现优先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等情况,如果认为以上管辖改变存在错误或不适当,公诉人、自诉人还是对受案法院有提起管辖异议的权利。 4、与案件有关系的诉讼参加人 一般情况下,除当事人外,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具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地位,但在特殊情况下,有的诉讼参加人也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如未成年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或已死亡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人、法定近亲属,或经授权的委托代理人等。此外,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原则上没有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但是,如果经过了当事人的授权,也可以代替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辩护人认为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收集的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或者罪轻的证据材料未提交的,有权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调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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