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们接受被告人我的当事人家属的委托,指派我和同事律师共同担任被告人我的当事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依法履行职责。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对相关案情进行了调查,详细查阅了本案卷宗,参与了庭审。针对公诉人对被告人我的当事人的指控,根据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本律师认为被告人我的当事人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一)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 (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三)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 (四)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