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坚持标准、规范建设,严格管理、树立示范”的要求,充分体现“公益性、地方性、示范性”三个属性,用二年时间完成农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全覆盖的建设任务。倡导先进的殡葬文化理念,形成良好的文明新风,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法律依据:《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申请时,应向公墓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公墓的申请报告; (二)城乡建设、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公墓的可行性报告; (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建立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向县级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批准。 第十一条 与外国、港澳台人士合作、合资或利用外资建立经营性公墓,经同级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审核同意,报民政部批准。 第十二条 经营性公墓,由建墓单位持批准文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方可正式营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