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沈阳市丧葬费标准2022 |
释义 | 一、山东丧葬费标准 山东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一、宁夏丧葬费标准 宁夏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该计算公式是法定的标准,即使办理死者丧葬事宜所花费的费用超过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个月总额,加害人也无须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由此看来,关于伤葬费的具体赔偿数额,每年都会产生一些变化。这就需要当事人关注你所在地区的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 我国对企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有关待遇的标准作了如下规定: 1、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1)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 (3)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 2、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3、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按600元一次性发给。 (2)一次性救济费按10个月本人基本离休金(基础工资、级别工资、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发给。 (3)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居住在市区内的(含开发区、乡镇)的,每人每月补助110元,另发给物价补贴。 二、辽宁丧葬费丧葬费标准 根据辽宁省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受到外界侵害而失去生命的人,政府会给予其丧葬费一定的补偿,若是死者是农村的,则政府会给予参加了新农保的死者以960元的丧葬费补偿。若是死者生前有稳定工作,则其丧葬费的补偿标准以其养老金作为标准规定。其丧葬费的支出项目主要涵盖了葬礼的场地费、死者的遗容化妆费、火化费等。 三、山西职工丧葬费标准 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委、办、厅、局,中央驻晋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省2002年制定的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已不能适应当前的实际需要。2007年1月1日起,对现行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调整如下: 1、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费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 2、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由100元调整为14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由80元调整为12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由70元调整为100元。 3、职工退休后死亡的,其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执行在职职工死亡的标准;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退职后死亡的,只发给丧葬补助费,其它待遇不予享受。 4、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且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待遇仍按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执行。 调整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所需费用,在职职工死亡的,由职工所在单位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职工离退休、退职后死亡的,凡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从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企业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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