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款人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还款怎么办 |
释义 | 1、借款人迟延还款的,应负违约责任。2、提前还款,即借款人在约定的偿还借款期限届满前偿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提前还款有约定的,按约定履行,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提前还款条款的;如提前还款不损害当事人利益,可不经贷款人同意而提前还款,利息按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如提前还款损害贷款人利益的,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人提前还款要求。 一、提前还款需要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提前还款的注意事项如下: 1、了解清楚自己目前的还款情况。并不是有钱就一定要提前还款的,如果借款人想要提前还款的话,还需要了解清楚自己是否符合提前还款的要求,特别是对于享受利率折扣和公积金购房政策优惠的朋友来说,提前还款是划不来的。 2、了解清楚银行是否有提前还款违约罚息的规定。如果购房者想要提前还款的话,需要了解清楚银行对于提前还款的要求,因为现在有些中小股份制的银行对于提前还款是有罚息要求的。但是如果是大型国有银行,可能没有罚息,但是也存在不同程度的违约金。不管是罚息还是违约金,在借款合同中都会有说明。 3、准备好提前还款所需文件向银行预约。在了解清楚自己可以提前还款之后,购房者需要向银行申请提前还款,大多数银行都要求借款人提前15个工作日提交书面或电话申请,银行接到贷款人房贷提前还款申请后要进行相关的审批,一般需要花费一个月左右的时间。提前还款的借款人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银行办理审批手续,这些资料包括借款人自己的身份证、借款合同等等,当然各个银行的要求会有所不同,具体要准备的材料需要事先咨询银行。 4、是否有更好的理财渠道。如果借款人有自己的理财渠道的话,就要注意了,在如今的银行贷款中,房贷利率是最低的贷款,所以借款人要计算清楚自己提前还款是否划算,对于有理财渠道的家庭来说,可以用闲置资金进行获利,可能大于通过提前还贷节约下的利息,但需注意的是理财也是有风险的。 5、不必先还公积金。对于组合贷款买房的借款人来说,在提前还款的时候不用先还公积金部分,也就是说只有公积金账户里的钱才是必须先用来清偿公积金贷款的,如果借款人有其他的资金的话,在提前还款的时候完全可以根据个人的喜好和需求,来决定是先用来还商业贷款还是先用于冲抵公积金贷款。 6、还贷后别忘记撤销抵押登记。在提前还清贷款之后,借款人还需要去办理撤销抵押登记,这点对于购房者来说是很重要的,因为在贷款买房的时候,房产证是抵押给银行的,还清贷款一定要记得按时拿回自己的房产证并且注销抵押登记。 一、提前还贷的流程如下: 1、查看贷款合同中有关提前还贷的要求,注意是否需要支付违约金; 2、准备提前还贷需要的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提前还贷的申请; 3、提交《提前还款申请表》并在柜台存入提前偿还的款项即可。 二、提前还款需要的材料如下: 1、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2、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及复印件; 3、婚姻状况证明; 4、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 5、还款清单或还款存折复印件。 总之,提前预约在借款期内、贷款发放满一年以后,经银行同意,可书面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一般银行办理此项业务需要2-7个工作日时间。各家银行对于提前还贷的规定彼此各不相同,贷款人在决定提前还贷前务必弄清贷款银行的操作流程。 二、民间借贷违约怎么认定 贷款人的违约行为与其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紧密相联。贷款人的权利义务是指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依据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贷款人的主要义务是足额、按期提供借款。这里包括借款数量、支付期限两项要求。关于数量要求,贷款人不得预先扣除违约金、利息或者保证金等。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利息是以本金数额为基数,乘以借款利率来计算并收取的。如果允许贷款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则等于允许其多收借款人的利息;对于借款人来说,则等于少收了借款,多付了利息。为体现公平原则,贷款人将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以实际借款为基数计算利息。应当注意:贷款人预先扣除利息,等于没有按约定的数额提供借款,因此,借款人可按《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规定,要求追究贷款人未提供足额借款的违约责任。关于期限要求。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一条第1款规定:“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借款及利息的,应当承担逾期的违约责任。如果借款合同期限届满前,借款人需要继续使用借款或者暂时无力偿还借款的,可以向贷款人提出展期的申请,贷款人同意展期的,应当与借款人另行签订展期协议。贷款人不同意展期的,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因为民间借贷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合同生效是以贷款人向借款人实际提供借款为生效条件,因此,贷款人达成借款合意但未提供借款,或者借款人承诺后不收取借款,因借款合同成立而未生效,故只能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而非违约责任。民间借贷合同中的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后,不再负有主要义务,但是这并非说明贷款人不会出现违约行为。在实践中,贷款人违约行为主要体现在提前收回借款,即有期限的借款在借款期限届满前,贷款人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对此,有人认为贷款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也有人认为贷款人违约行为不会导致违约责任的承担。因此,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于贷款人要求提前收回借款,借款人可以依法行使合同期限未满的抗辩权,拒绝提前履行还款义务,此种情况下一般不会造成借款人损失,进而贷款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借款人同意提前偿还借款,且无损失赔偿,视为变更合同履行期限,贷款人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存在损失,双方当事人应当对损失问题进行协商解决。在民间借贷合同中,贷款人除提供借款这一主要义务外,还负有特别约定的义务,即合同双方当事人特别约定的相关义务。因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存在区别,因此,民间借贷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要求较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较为宽松。在贷款人义务上,金融机构借款合同中的贷款人,应当公布所经营贷款种类、贷款期限和利率幅度等内容,公开发放贷款的条件;对借款人的申请及时审议、答复以及对借款人的债务、财务等负有保密义务等等。在民间借贷合同中,因合同的订立比较自由,所以贷款人一般情况下并不负有上述义务。从违约方式上,贷款人违约行为的表现形式,有不履行和履行不当两种情况:一是不履行,是指合同中的贷款人根本就没有实施履行合同的行为。主要表现在,诺成性合同生效后,贷款人未向借款人提供借款,借款人取得借款的合同权利未能实现;二是履行不当,指当事人已经按照合同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履行行为不符合或不完全符合合同的约定。如贷款人提供的借款数额不足、时间拖延等等。《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范围】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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