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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担保物权是定限物权吗
释义
    

法律主观:
    


    担保物权属于定限物权的一种。依据权利人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为标准对定限物权所进行的区分,定限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因此也称为他物权。担保物权可分意定担保物权与法定担保物权两类。意定担保物权由当事人合意而设定,如抵押权与质权。法定担保物权则在符合法定要件时直接由法律设立,不需要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如留置权。,1、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属于从权利,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亦消灭。,一般来说,被担保主债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五个方面:,(1)清偿,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清偿全部主债权,从而使债消灭的行为;,(2)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不能按期偿还到期债务,债务人将清偿标的交付给特定提存部门或约定的第三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3)抵销,是指担保物权人与债务人互负债务,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符合抵销条件而导致主债权消灭的行为;,(4)免除,是指担保物权人在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全部免除债务人的债务而致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5)混同,是指担保物权与债务因婚姻、继承、合并等原因同归于一人,从而使主债权消灭的行为。,以上原因均可导致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保全债权的目的不复存在。,2、担保物权实现,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担保物所担保的债权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通过行使担保物权而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担保物权的实现,担保法律关系消灭。即使其债权未完全受偿,担保物权也消灭。,3、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权利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这是权利人的自由。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必须有明确的意思表示,且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4、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的消灭既可以基于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可以约定其消灭的情形。,《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一)主债权消灭;,(二)担保物权实现;,(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它从属于被担保的债权,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具体体现在五个方面:,1、成立上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是主债权的从属物,以主债权的存在或者将来存在为前提,随着主债权的存在而存在,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2、在内容和范围上具有从属性,担保物权担保的范围要小于或等于主债权。,3、效力上具有从属性,在效力上,担保物权从属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也随之无效。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担保人有过错,担保人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非担保责任。,4、消灭上具有从属性,如果主债权已经全部消灭,那么担保物权也消灭。但是如果主债权只是部分消灭,那么担保物权也只相应的在内容和范围上缩减。,4、在转移上具有从属性,根据我国《民法典》第407条的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当债权人对债权进行转让时,除非双方或者法律另有规定,否则担保物权随同债权转让给受让人。,从上面的几点情况来看,定限物权的范围相对比较广,担保物权只是其中的一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六条
    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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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12:4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