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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可以作为担保的抵押物有哪些
释义
    (一)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附着物;
    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和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上述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二)依法禁止抵押的财产
    土地使用权;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所人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时必须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财产及部门。
    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四)办理抵押物登记时应提供的资料
    应提供如下文件或复印件:主合同和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五)抵押权相互之间的次序
    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未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如果抵押合同签订的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进行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均已办理抵押物登记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登记时间相同,则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且只有一部分抵押办理了抵押物登记的,已办理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一、担保物权清偿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如果当事人同一天在不同的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因登记部门的原因导致抵押物进行了连续登记的,以第一次登记的时间为准确定抵押顺序。(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都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均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4)顺序在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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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0:5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