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量刑 |
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故意毁坏财物罪中的犯罪行为通常是由某种现实原因造成的。行为人可能是出于对财物所有人的打击报复、或嫉妒心理或其他类似有针对性的心理态度,毁坏财物使所有人的财产受到损失就是其犯罪目的。 一、损害公私财物罪标准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达到立案的标准: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故意毁坏财物罪金额怎么确定 由于在确定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时要区分财物的价值是整体丧失(毁灭)还是个体丧失(损坏)两种情况,那么,在具体案件中,对财物被毁坏的价值进行鉴定时,就要考虑财物的损坏程度以及没有被毁坏的价值(即残值)等因素,才能对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数额做出准确的鉴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对故意毁坏财物罪中数额的含义的认识不统一,导致在进行价格鉴定时采用了不同的鉴定方法,影响了执法的统一和公正。根据《关于办理故意毁坏财物罪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故意毁坏的财物价值,不能恢复原状或者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大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被毁坏财物本身的价值,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小于财物本身价值的,是指恢复原状所需要的费用。 毁坏公私财物涉案物的价格鉴定一般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1、损坏物的损失价值,若委托方没有特别要求,一般只计算其直接损失,不包括间接损失价值。 2、损坏物的损失价值,应根据其损坏程度按以下原则测算: (1)修复为主、更换为辅; (2)修复应能使外观及主要性能恢复接近被损前的状况; (3)更换零部件的材料、质量应对等。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因案情的不同,经破坏不能修复还原的鉴定物,按照毁坏前物品的价值进行鉴定,包括采用市场法、重置成本法等,其原物鉴定价值减去毁坏物残值,得出的结论就是鉴定物价值;可修复还原的鉴定物,其修复还原费用加和,即投入的修复成本,就是损坏物鉴定价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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