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的,应当签订劳动合同,一般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双方劳动关系最直接的证明。 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1、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工作安排,以及工作的实际履行情况; 2、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的记录; 3、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的记录; 4、劳动者相关工作打卡记录; 5、其他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