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合同履行与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
释义 | 执行和解协议只有在满足三个条件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效力,即在执行时效内订立、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并经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执行和解实际上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无法改变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除非债权人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法律分析 因为,执行和解协议是对生效法律文书确立的权利的处分,在此之外,无任何法律效力,根本得不到法律强制力的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第1款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和解达成协议后,执行员应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根据上述执行和解的定义和法律规定,可知,执行和解有效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在执行时效内订立; 第二、双方当事人自愿订立; 第三、该执行和解协议已得到法院确认并记录在案。因此,执行和解协议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使执行时效中止,执行时效的期限,从执行和解协议规定的履行期满开始连续计算; (2)在债务人自愿全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前提下,执行和解协议可以替代生效判决中给付内容部分,原告也即债权人不得反悔。 那么,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应该如何处理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不是通过执行当事人互相协商改变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根据,而是申请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以及其他执行根据所确立的权利的处分,将处分结果的实现作为结束执行程序的目标。 因此可知,执行和解实际上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根据既判力的原理,已生效的法律文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因此,除非债权人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否则无法改变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结语 根据以上所述,执行和解协议是在生效法律文书的范围内进行的自愿协商,其具有法律效力的前提是在执行时效内订立并得到法院确认记录。执行和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包括中止执行时效和替代部分给付内容,但如果债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则需要通过申请执行人对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及其他执行根据的处分来结束执行程序。因此,除非债权人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否则无法改变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十九章 一般规定 第二百三十七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章 执行的申请和移送 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三编 执行程序 第二十一章 执行措施 第二百五十三条 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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