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探视子女权案怎么判 |
释义 | 探视子女权案人民法院会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并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在判定前会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行使探视权的次数、方式当事人能达成协议的依其约定。 一、行使孩子探视权需要注意些什么? 1、要行使好探视权的请求权。 这种请求权实际上是一种自然主张权,即只要当事人在离婚或变更抚养关系时不放弃,探视权就与直接抚养权同时成立。这种权利不需要确定,是自然享有的,所需要主张只是探望方式、时间等。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就必须象主张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样,主张行使探视权,要求与解除夫妻关系、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一并解决,并一同写入法律文书中,作为日后行使探视权和履行协助义务的依据。登记离婚或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双方未就探视权提出请求,而在离婚后发生探视权纠纷的,可以“探视权纠纷”为由,单独提起诉讼。 2、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要明确。 当事人协商或法院判决,都得对探望的方式和时间作出明确的规定。方式一般可选择“上门探望式”、“带走逗留式”等。上门探望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在一定的时间到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家中行使探视权。但这种方式要因人而异,对离婚时矛盾不大的,就可以采取,对矛盾大的不宜采取。这样,有利于子女的成长和社会的稳定。带走逗留式是指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带走子女,与其生活一定时间,以行使探视权。这种方式无论从子女健康成长,还是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大到社会的文明发展和稳定来说,都有优越的一面。不管选择什么时间和哪种方式行使探视权,都应按照协议或法院判决执行,在协商一致,相互协助的情况下进行,确保探望权利的实现。 3、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探视权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的权利,但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利于子女的学习成长。不能为了行使探视权,使子女在身心健康、生活、成长、学习方面受到影响。特别是在采取探望的时间和方式方面,要根据子女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方式。如对哺乳期内的子女,就不应采取“带走逗留式”;对上学的子女就应在其假期或休息日进行探望等。在保障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同时,也要保障权利人行使探视权,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能以权利人的探望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为借口,侵犯权利人的探视权。只有采取互利原则,才能本着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抚养方的抚养权利行使和探望方的感情交流的心理需要。 二、离婚协议可不可以拒绝探视权 离婚协议不可以拒绝探视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有权探望子女,另一方有义务协助。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约定;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亲或者母亲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中止探望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权。可见,享有探视权的一方可以按照约定享有或不享有探视权,应当配合探视的一方拒绝履行义务,不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的执行法院一般只会采取措施消除障碍,而不会对孩子的个人采取强制措施。 三、离婚俩个小孩怎么分配 离婚俩个小孩怎么分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离婚案件中就孩子抚养问题,人民法庭会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可以分为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如果双方可以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按照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出具调解书; 2、如果双方不能就孩子抚养协商一致,人民法院会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3、判决抚养的时候,人民法院会参考孩子的年龄,性别等因素进行判决。 通常情况下,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上女方抚养。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八周岁以上的子女可以征求孩子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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