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下交警可以扣留机动车辆至违法状态消除或检验完毕:1、客运或货运车辆超载的;2、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3、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4、未放置保险标志的;5、未随车携带行驶证的;6、未携带驾驶证的;7、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的;8、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9、未按规定投保交强险的;10、发生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扣留车辆的;11、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12、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13、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交警暂扣车辆、扣押证件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正常情况下交警扣车最长期限是73天(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勘查、鉴定、检验不得超过65天+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规定: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