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合同撤销权行使期最长5年,过期即消失,撤销权人知道或不知道原因都一样。行使期间不能被中断或停止。若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可行使撤销权。若被胁迫,应在胁迫行为终止后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分析 撤销权行使的最长期限为5年,从撤销事由发生之日起计算。若超过5年,则撤销权消失,合同不得再撤销,无论撤销权人是否知道撤销事由或何时知道。 撤销权行使期间属于除斥期间,即该期间固定,不受其他任何原因或事由中断或暂停。 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或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90日内,应行使撤销权; 当事人受胁迫,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该内容由 刘金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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