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怎么办,法律上该如何规定 |
释义 | 离婚诉讼中,如果找不到对方,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解决:一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法院管辖,也可以通过公告送达;二是先申请宣告对方失踪或死亡,再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应准予离婚。 法律分析 起诉离婚找不到对方的,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解决:一、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1、对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可以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二、对下落不明的人申请宣告失踪或申请宣告死亡后再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结语 无论对方下落不明,还是无法送达,起诉离婚的问题都有解决的办法。一种方式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离婚诉讼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一种方式是申请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再起诉离婚,根据法律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如果无法送达对方,可以通过公告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以上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提供的解决方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四条 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复婚登记适用本条例结婚登记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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