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失信黑名单制度,是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促使被执行人积极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促进执行工作的重要举措,是破解执行难的又一有益尝试。 纳入失信名单的后果 一.征信受影响 人民法院应当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名单信息,供相关单位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二.日常生活受影响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1.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2.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3.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4.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5.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6.旅游、度假; 7.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8.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9.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三.行业发展受影响 行业协会、商会会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同时,会与第三方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劝退等惩戒措施。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