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具体行为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面几种行为之一的,应该对当事人进行警告或者处罚当事人200元以下的一个罚款;情节比较严重的,应该处罚期限为5日到10日之间的一个拘留,处罚当事人500元以下的一个罚款: (一)该当事人扰乱团体、团体、机构或者事业单位一个良好秩序,致使他们的工作、经营、生产、医疗、教学或者科研没有办法正常的进行工作的,但是没有造成一个严重的后果和损失的; (二)该当事人扰乱车站、码头、港口、飞机场、超市、商场、公园、游乐园或者是其他的一些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的; (三)该当事人扰乱地铁、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航空器以及其他的一些公共交通工具上面的有序秩序的; (四)违法阻拦或者是强行上车、扒乘共用或者私人的机动车辆、船舶、火车以及其他的一些交通工具的,影响了我国的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的; (五)肆意破坏正在依法举行的的选举秩序的。 一、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如何认定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秩序。这里所说的社会秩序不是广义的一般的社会秩序,而是指特定范围内的社会秩序,具体是指国家机关与人民团体的工作秩序,企业单位的生产与营业秩序,事业单位的教学与科研秩序。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的方式扰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正常活动,致使其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但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本罪,构成本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4、犯罪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二、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区别 第一,实施犯罪的地点有所不同。寻衅滋事罪的行为地点可能在于任何的场所,包括并不限于私人场所、家庭、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行为实施的地点只是在公共场所,例如商店、饭店、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 第二,实施犯罪的方法和行为有所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方法或者行为表现为吃拿卡要、斗殴伤害、追逐、拦截、辱骂他人等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方法或者行为在公共场所集结,损毁财物、堵塞交通、破坏公用设施、干扰对抗执法工作等行为。 第三、实施犯罪的人数有所区别。 寻衅滋事罪的主体是自然人,三人以上的群体和单个人都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主体也是自然人,但是必须是三人以上达到人数众多。 第四、实施犯罪的过程不同。 寻衅滋事罪的实施者可以是有预谋又准备的实施,也有可能是临时起意实施犯罪行为。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实施是有组织的有实现共同意思联络的实施扰乱公共场所的行为。 第五、寻衅滋事罪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刑事处罚结果不一样。 寻衅滋事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行为人都会受到刑事处罚。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此罪只问首要人员,发起者、联络人、积极实施行为人才可能被判处刑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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