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视公司给股东除名的理由而定。如果是因为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这是法律规定的除名事由,是合法的;如果是因为其他理由,若章程中对该事项有规定则可以,若章程无规定,则违反了章程。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