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被告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提出多种辩护理由,如否认犯罪、认罪但不认定罪、承认犯罪但辩称行为不构成犯罪等。同时,被告也可以提出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和辩论,如证人证言、物证、视听资料等,以证明自己的无罪或减轻自己的罪责。 法律依据: 1.《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被告有权进行辩护,可以自行申辩或委托辩护人申辩。 2.《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告有权提出证据和辩论,对控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和辩论进行质证和答辩。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证据不足异议、诉讼程序不合法异议、定罪量刑不当异议等。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被告认罪且具有坦白情节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5.《刑法》第六十条:对于行为人认罪态度好、积极赔偿损失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以上法律条款表明被告在刑事诉讼中有权进行辩护和提出异议,同时也有可能减轻自己的罪责,但具体的辩护方式和效果还需根据案情具体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