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上海下放人员的补助政策 |
释义 | 上海下放居民是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历史遗留问题,多年来,定远县紧紧围绕“稳定在当地”的工作方针,认真落实有关上海下放居民的帮困政策和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为主。真诚帮助上海下放我县居民解决实际困难,以使矛盾和问题化解在当地基层,同时将信息及时反馈到上海所属区民政部门,维护沪皖两地社会稳定。 做好上海下放居民安置稳定工作,是民政部门的一项长期工作。据统计,目前除回沪和转迁外地外,仍在该县享受上海下放居民定期补助的原上海居民共840人,分布在全县各个乡镇,第一代119人,第二代随行子女721人。对由原上海市统一组织赴我县农村务农,现户籍仍在我省农村的居民中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人员补助标准予以调整,具体为:由上海赴我县农村务农时的户主、原配偶;随父母赴我县农村务农,现单身未婚且因年老或严重残疾、丧失劳动能力的子女; 十八周岁以下的孤儿,原每人每月4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 随父母共同赴我县农村务农的随行子女中,70周岁及以上人员,原每人每月35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50 69周岁的随行子女,原每人每月300元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400元。 60年代下放人员是有相关政策的 一、被精减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员工,凡精减退职的当时和现在都符合国务院国内字22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应享受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四十的救济费而尚未办理的。可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14号文件的规定予以办理。救济费从一九八二年七月份起由当地民政部门发给。 二、被精减退职的建国后至一九五七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的老员工,不符合享受百分之四十救济条件而家庭生活确有实际困难,生活低于当地一般社员(居民)水平的,亦应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民城14号文件的规定,由当地民政部门酌情给予定期或不定期社会救济。定期救济金额,每月为:城镇十至十五元,农村六至十元,救济费一律从批准之月起发给。被精减的员工,现居住在三州境内的,在执行此条规定时,社会救济金额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提高标准不得超过三元。 三、被精减员工中在职期间因公伤残(包括矽肺、煤矽混合尘肺),全部、大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现尚未处理的,应继续按照现行有关规定处理。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第一条 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和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参加职业培训,可享受政府提供的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补贴一般采取个人报销补贴方式。对生活确有困难、无力垫付可报销补贴部分的,可采取帮扶措施。承担帮扶任务的培训机构,可为上述人员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培训补贴。有条件的地方还可探索以培训券等补贴方式进行帮扶。职业培训补贴标准和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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