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职工个人的 工伤认定 申请书; (二)受伤害职工的有效 身份证 明; (三) 劳动合同 文本复印件或者与用人单位存在 劳动关系 (包括 事实劳动关系 )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书(个人申报的不必提供); (五)两人以上的 证人 证言; (六)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后诊断证明书、初诊病历、住院病历,属 职业病 的提供合法有效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鉴定书。 (七)用人单位的 营业执照 副本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 法律客观: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