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从执行和解协议的性质上分析,其具有诉讼行为和私法行为的双重属性,协议中并非只有权利人的容忍和减让,当事人往往本着一揽子解决纠纷的想法,就原生效法律文书未涉及的权利义务一并予以约定和处分,其内容常常超出既判力的范围。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就其权利义务所达成的协议,与一般的合同并无二致,双方均须信守,如有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