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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购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释义
    一、购房违约金的概念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由违约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而向对方支付的赔偿金,实际上是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的一种补偿。而你的购房合同中的那两条条款将“违约金”与“占用他人资金比照固定资产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这两个概念混为一谈。这里实际上存在两个概念。
    一是由于违约一方的违约行为应该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应在契约中明确约定;
    二是由于违约导致占用对方资金就应支付占用资金的利息,因为资金占用是用于房地产方面,所以利息比照中国人民银行固定资金贷款利率计算。
    二、购房违约金的分析
    为了叙述方便,我们暂且把买房者定为甲方,卖房者定为乙方。对于甲方来说,如果逾期付款,就应该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因为甲方的违约行为给乙方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样,由于甲方未在规定的日期向乙方付款,实际上就等于乙方在从甲方应该付款之日至实际付款之日的这段时间里为甲方垫付了甲方应该支付的款项,相当于乙方在为甲方提供贷款买房,甲方在这段时间内占用了乙方的资金,当然除了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之外,还应向乙方再支付由于占用资金而需支付的利息。
    对于乙方来说,如果未能按契约的规定之时间将房屋交给甲方,也应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因为乙方的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了某种程度上的经济损失。除了支付违约金之外,因为乙方在契约规定应交付房屋之日至实际交付日这段期间实际上占用了甲方的资金,所以,还应向甲方再支付所占用资金的利息。
    如果没有这样的规定,对于违约一方来说无异于鼓励违约,因为违约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惩罚,相反却得到了相当于从银行贷款条件一样的资金的使用。众所周知,房地产行业想从银行得到贷款是相当困难的,而由于违约行为,会使原来很难办到的事情非常轻松地办到,这对于守约的一方来说,显然就存在着极大的不公正性。
    三、
    购房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在李先生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就有如下内容,第七条“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中写明: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做累加):
    (1)逾期在30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合同第九条“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中有如下内容:除特殊情况外,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方式处理: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
    (1)逾期不超过30日,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3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自买受人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买受人累计已付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三的违约金。
    从本案例可以看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金计算大致有两种方法,一个是以逾期天数为基础,约定一个固定的万分之几的比例来计算,在逾期付款和逾期交付的违约金计算中采用了这种计算方法;另外一种是约定一个固定的百分比来计算违约金的数额。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所以,在房屋买卖契约的违约条款中要同时明确两个概念,一个是违约金的概念,一个是在一段时间内占用资金的概念,只有将这两个概念在条款中明确无误地表达出来,才能够将立契双方的真实意思落实在文字上,才能够切实地保护守约一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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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1: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