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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罪行的判断准则
释义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上加以区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只有在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才构成犯罪,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不应认定为犯罪,一般参与非法举行的人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同时,文章还探讨了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以及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之间的区别。
    法律分析
    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是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上加以区分。虽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行为,但没有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者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的,不构成犯罪。部分人服从解散命令、部分人不服从解散命令的,对于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对于一般参加非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以进行批评教育或者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此罪与彼罪
    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的界限。它们虽然都是聚众性犯罪,但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
    一是本罪的构成要求违法性为前提,如果行为人不知道自己的是违法的,即不构成犯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秩序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则不要求违法性为前提。
    二是本罪虽然也扰乱社会秩序,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在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过程和情境中,而后两罪则不存在特定的过程和情况;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而后两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秩序或者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
    三是本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广泛,可能是某一公共场所、交通线路,也可能是机关、团体、单位的门前、院内、还可能没有单一地点,而是涉及若干地点、场合、路线。
    本罪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的界限。两罪在客观上都扰乱了公共秩序,而在涉及国家机关时,同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一样,都扰乱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两罪的区别主要在于:
    (1)犯罪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正常的工作秩序。
    (2)行为方式不同。本罪行为方式既包括暴力性的,也包括非暴力性的;而后罪采取的则是“冲击”这一暴力性扰乱方式。
    (3)两罪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不同。本罪发生的地域范围广泛;而后罪只能发生于国家机关的门前、院内,场合单一。[3]
    结语
    在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上,需要从犯罪构成的客观性与主观性进行区分。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行为并不一定构成犯罪,除非拒不服从解散命令或造成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后果。对于只部分服从解散命令的人,包括负责人,不能认定为犯罪。一般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的人员,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可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行政处分。此外,本罪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罪、扰乱社会秩序罪在犯罪构成上有明显区别,包括违法性要求、破坏社会秩序的结果发生情境、侵犯的客体等方面。与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相比,本罪的侵犯客体是国家对集会、游行、示威的管理制度,行为方式包括暴力性与非暴力性,实际发生的场合范围广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第三章 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 第二十三条 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十米至三百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
    (二)国宾下榻处;
    (三)重要军事设施;
    (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
    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修正):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其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
    (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不听制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 分则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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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4 2:4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