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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2高校对学生损害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承担侵权责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
    1、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3、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4、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
    5、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6、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7、积极参加学代会各项议程,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代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意见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8.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学代会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申诉权:在罢免学代会代表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学生在学校坠楼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学生在校发生人身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归责原则,即学校有过错,未尽到安全监管职责的,应当对受害学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学校无过错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侵权责任。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二百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民法典学生意外坠楼学校是否承担赔偿责
    大学是国家办的全日制高等学校,学生是在此就读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相应的认知能力和自我管理的能力。高校不应该承担责任。但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哪些?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有:
    1、出席学生代表大会及学生代表工作会议。
    2、定期对广大学生开展调研、收集学生意见并提交提案。
    3、参加学生代表培训,服从组织安排以及向所代表的学生群体负责。
    4、自觉培养奉献精神和服务意识,全力投入学生代表工作,发挥学生代表纽带和桥梁作用。
    5、坚持在工作、学习及其他社会活动中起模范作用,在群众中树立较高威信。
    6、努力学习并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不断提高政策理论水平、个人素质和参政议政的能力。
    7、积极参加学代会各项议程,认真宣传、贯彻学代会决议,完成大会交予的各项任务。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成员的权利包括:
    1.与会权:学生代表有权参加学代会预备会议、学生代表大会及其他相关会议。
    2.审议权:审议列入大会议程的各项议案和报告。
    3.提案权:可以提出一切有关学生自我管理和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议案。
    4.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参加列入大会议程的选举事项,包括选举或被选举为内蒙古师范大学学生委员会委员及其他职务的权利。
    5.询问权: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有权向大会主席团提出询问。
    6.意见建议权:有权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学院级学生会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7.表决权:有权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报告及有关事项或人事任免进行表决。
    8.监督权:可以对其他学代会代表的工作情况进行监督。
    9.申诉权:在罢免学代会代表程序开始后,即将被罢免的学生代表有权向学生代表大会提出书面申诉,启动申诉程序。
    教师侵犯学生权益要承担什么责任?
    侵犯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行为的不同分别应当承担下列法律责任:1、侮辱、殴打教师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损害的,责令赔偿损失;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拖欠教师工资或者侵犯教师其他合法权益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4、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国家财政用于教育的经费,严重妨碍教育教学工作,拖欠教师工资,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的经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法律依据:《教师法》第三十六条,对依法提出申诉、控告、检举的教师进行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国家工作人员对教师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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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5 11:20:05